申报|2018年文化产业资金扶持信息汇总

春暖花开,这段时间又陆续有很多文化产业相关申报信息发布,本文将重要申报信息汇总,让你的公司不再错过!

汇总申报信息分别为:

一、《财政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

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征集音乐产业优秀项目的通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关于2018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五、《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优秀数字出版物项目2018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六、《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七、《2018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通知》

八、《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申报通知》

一、《财政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日

主要内容: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重大项目的主要内容有:推动影视产业发展(中宣部牵头负责)和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

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

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8年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要点》等有关要求,现就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有关工作部署,创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减少项目直接补助,加大市场化运作方式投入力度,促进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有机衔接,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主要内容及牵头部门。

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重大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推动影视产业发展(中宣部牵头负责)。重点支持用于增强文化自信、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反映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题材的重点影视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2.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服务出口,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对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且在2017年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地方文化企业,根据2017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按比例予以奖励(申报指南详见附件2)。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文件应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申请金额、项目简介等内容。具体项目申报资料,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报送。

2.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部门多头申报,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以往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程序。

1.2018年4月16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联合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评审、汇总和推荐工作,联合行文向财政部、中宣部和商务部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请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分类报送中宣部或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2.2018年4月30日前,中宣部、商务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项目遴选、评审,将项目预算安排方案和意见报财政部。

3.2018年5月31日前,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着力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项目库管理,完善项目入库和退出等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申报文件质量,确保申报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项目评审机制,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全面推进绩效评价。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细化、完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单位填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重大项目方面)》(见附件3),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重大项目方面)

     财政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附件1

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推动影视产业发展地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申请支持的企业所生产、拍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应符合以下题材:反映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所取得的历史性变革和历史性成就,塑造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共产党人形象,讲述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生动故事。支持反映重大革命历史事件和人物,表现伟大的民族精神,塑造领袖和英雄形象,讴歌中华儿女团结奋斗、抵抗外侮、反抗侵略、建设家园、维护统一的不懈努力和壮阔历程等。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请支持的地方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专业资质和较强创作生产能力的地方文化企业。

(二)申报企业对所申报影视项目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企业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请书》(见附表),提交至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所属省级党委宣传部门。

(二)联合审核。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联合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评审等工作,省级党委宣传部门起草审核报告(包括评审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介绍、评审意见、下一步主要工作措施等)。

(三)联合申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联合申报,并附项目汇总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申报材料

(一)提供有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申请材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文件复印件等各1份。

(二)项目主创人员简介、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已完成剧本初稿的,提交完整剧本,尚未完成的提交部分剧本初稿,电视剧提供每集千字以上的分集梗概,各5份。

(三)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1份;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1份。

(四)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5份、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五)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项目,需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需提交民族宗教委员会和统战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五、申报要求

(一)省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企业提交的相关项目申报文本请直接报中宣部(文艺局)。每省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个计划单列市申报项目原则不超过2个。

(二)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予退还。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级党委宣传部门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宣部(文艺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姜超 010-63095252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5号中宣部文艺局 邮编:100806。

电子邮箱:yingshichu@126.com

附件2

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地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地方文化企业,可根据其2017年文化服务出口额申请支持。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请支持的地方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已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地方文化企业。

(二)2017年具有良好的文化服务出口业绩。

(三)企业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填报。申报企业需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企业端(网址:http://whmy.mofcom.gov.cn),根据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完成所有信息填报后,系统形成申报预览表,确认无误后提交形成申请表下载、打印。

(二)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网上填报完成后,申报企业应将纸质版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出口单证复印件等项目申报文本,提交至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联合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联合开展项目征集等工作,省级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初审结果商省级财政部门后,起草审核报告和汇总表,并上传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

(四)联合申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申报,并附项目汇总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纸质版审核报告及企业申报文本等请寄送至商务部指定地址(具体地址见系统内通知)。

四、申报要求

(一)网上填报。

1.申报企业请于2018年4月9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项目简介、服务出口合同及执行情况等。主要步骤和顺序如下:填报2017年文化服务出口合同、执行数据——填报2017年度企业状况——上传申请资金报告——确认无误后上报。

注:2017年度文化服务出口合同及执行数据需分别填写并上报,经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上年度文化服务出口明细和资金申请表,供企业自行下载、打印。企业需将以上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商务主管部门。

2.填报过程中请注意随时保存已填报信息,信息确认无误后务必点击上报。提交形成申请表前可对已填报信息进行修改,提交后将无法修改。

3.上传图像和文件务必清晰,格式和大小符合要求。

4.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务必详实和准确。

5.申报材料递交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后请注意查看网上审核状态。如系统状态显示“退回”则需要修改,请根据审核意见及时补充修改网上信息并重新打印申请表,会同相关补充材料提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如对网上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

6.申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请与信息系统客服联系,联系电话:010-67870108-3。

(二)纸质材料。

1.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项目简介、2017年文化服务出口情况、下一步扩大文化出口工作计划等。

(2)申请表和单证明细表。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和服务单证明细表。

(3)出口单证复印件。出口单证包括有效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等(如合同为外文,应附翻译件),出口单证以A4纸复印。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并请加盖企业公章。

2.请申报企业于2018年4月9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资金申报板块下的服务出口明细、服务单证明细均为系统根据服务出口合同执行情况自动生成的,请企业务必按系统要求填写合同执行信息,并点击上报。

(二)企业填报和提供的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中的出口(收汇)企业名称与申报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名称不一致的不能核定为该申报企业出口。

(三)企业可根据系统内模板批量上传合同信息,一个合同项下多次收汇,或者多个合同项下一次收汇的,需分批填报明细并上报,但可批量上传(详见模板内样例数据)。

(四)填报出口金额、收汇金额等数据时,如单证显示币种与系统可选主要币种一致,请直接选择该币种填报,系统汇总时自动折算为美元;如与系统可选主要币种不一致,请填报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证所属月份汇率折算表,自行折算为美元填报。

联系人及电话:商务部服贸司 苗杨  010-65197361

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征集音乐产业优秀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0日

主要内容:总局将对征集的项目进行评选,优秀项目将直接进入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在金融扶持、项目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对有代表性的优秀项目将纳入由总局出版管理司委托人民音乐出版社实施的“国家音乐产业优秀示范项目奖励计划”奖励范围,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颁发证书,并进行推广展示。

申报时间:2018年4月30日至6月30日

附件1

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推动影视产业发展地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申请支持的企业所生产、拍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应符合以下题材:反映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所取得的历史性变革和历史性成就,塑造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共产党人形象,讲述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生动故事。支持反映重大革命历史事件和人物,表现伟大的民族精神,塑造领袖和英雄形象,讴歌中华儿女团结奋斗、抵抗外侮、反抗侵略、建设家园、维护统一的不懈努力和壮阔历程等。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请支持的地方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专业资质和较强创作生产能力的地方文化企业。

(二)申报企业对所申报影视项目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企业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请书》(见附表),提交至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所属省级党委宣传部门。

(二)联合审核。省级党委宣传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联合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评审等工作,省级党委宣传部门起草审核报告(包括评审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介绍、评审意见、下一步主要工作措施等)。

(三)联合申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联合申报,并附项目汇总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申报材料

(一)提供有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申请材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文件复印件等各1份。

(二)项目主创人员简介、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已完成剧本初稿的,提交完整剧本,尚未完成的提交部分剧本初稿,电视剧提供每集千字以上的分集梗概,各5份。

(三)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1份;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1份。

(四)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5份、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五)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项目,需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需提交民族宗教委员会和统战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五、申报要求

(一)省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以及企业提交的相关项目申报文本请直接报中宣部(文艺局)。每省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个计划单列市申报项目原则不超过2个。

(二)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予退还。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级党委宣传部门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宣部(文艺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姜超 010-63095252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5号中宣部文艺局 邮编:100806。

电子邮箱:yingshichu@126.com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3日

 

主要内容: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报截止日期2018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工业遗产是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了我国工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信息,见证了国家和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按照《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部署,我部于2017年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试点工作,对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现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通过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

三、有关要求

(一)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要以传承工业文化、保护利用工业遗产为核心,坚持保护传承、科学利用、因类施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做好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不断发掘工业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探索保护利用新模式,进一步传承和发扬中国特色工业文化,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开展申报工作;要严格审查遴选,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上来。

(三)请于2018年6月16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及电话:

周岚 010-68209901

王千里 010-68205275

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

四、《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关于2018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8年3月8日

要内容:项目包括电影作品、广播电视类、网络视听节目、新闻报刊及新媒体、图书选题出版、数字出版物等门类。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资助方式分补助和奖励两类。项目补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标准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项目奖励,即对优秀作品进行奖励。

申报时间:根据申报类别不同,到七八月份截止。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章程(试行)》及有关配套制度,制定本指南。

一、基金总则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经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发起设立,旨在繁荣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创作,推进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健康发展。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尊重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创作生产规律,鼓励文化创新,坚持“把握方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高地,更好地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

二、扶持方向

本次项目征集仅限于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2017-2018年度项目申报周期内创作生产出版的,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反映“长城文化带、大运河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北京历史和现实文化内涵,凸显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社会效益显著,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优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作品的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

电影作品(含合拍影片)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故事片、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等剧本创作、生产摄制、宣传推广的补助和奖励。

广播电视作品资助范围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新闻类文化类公益类广播电视节目(含广播剧)等剧本创作、生产摄制、宣传推广的补助和奖励。

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资助范围包括:优秀网络剧(含广播剧和音乐剧)、优秀网络电影(含微电影)、优秀网络纪录片、优秀网络动画片、优秀网络综艺节目(含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奖励。

优秀新闻报刊及新媒体出版项目资助范围包括:(一)补助类项目:围绕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市委宣传部部署的重大主题宣传任务,推出的优秀主题宣传专刊、专版专题、专栏报道作品和重大主题公益宣传广告;(二)奖励类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奖项的报刊出版物,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组织的文化走出去和全国重要报刊展览展示交流活动报刊出版单位的奖励。

优秀图书选题出版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弘扬主旋律,内容健康,导向正确的主题出版项目; 推动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三个文化带”建设,具有鲜明北京特色,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的优秀文学、社科、艺术、少儿、科普出版项目;具有较强影响力、较高史料价值的学术研究和优秀古籍整理等出版项目。

优秀数字出版物项目资助范围:网络出版物(含网络游戏、网络文学和网络动漫)主题出版类作品及其他优秀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优秀选题和已出版优秀作品。

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指符合资助范围和方向,纳入常规评审程序的项目;特别项目指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发展需要,或者受党委、政府委托的项目,经申报后直接纳入评审程序的项目。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资助方式分补助和奖励两类。项目补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标准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项目奖励,即对优秀作品进行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质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相关业务资质,且三年来无违规纪录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其中申报优秀新闻报刊及新媒体出版项目、优秀图书选题出版项目、优秀数字出版物项目的,应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管理的新闻出版持证机构。

2.如有两个及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且必须拥有该作品的第一出品方、评奖申报权、荣誉权。

3.申报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应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管理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在北京注册的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摄制电影资质的机构。

(二)项目资质

1.电影作品、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作品应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完成备案立项或审查;

2.新闻类、文化类、公益类广播电视节目(含广播剧) 原则上应为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北京广播电视台及其下属播出机构进行首播的节目。

3.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应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管理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自制、合制并且播出或独播的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作品不能参评。参评作品应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范的备案号。

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原则上为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上线播出的节目。

4.申报优秀新闻报刊及新媒体出版作品申报对象为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并经登记注册的,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管理的报刊出版单位;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名称和固定刊发周期;项目选题策划新颖、版面宣传效果突出,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原则上每家出版单位只能申请1至2个项目,且不得重复申请;补贴项目应在本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5.申报优秀图书选题项目,应为具有图书出版资质,北京市属出版单位;截止到申报日,2017年9月15日之后未出版且书稿创作完成50%以上或已出版但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选题,涉及重大选题报备内容的选题须已取得总局批准文号,确保2018年9月15日前能够完成出版的作品。

6.申报优秀数字出版物应为具有网络出版服务、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资质,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管理的数字出版单位;截止申报之日,申请出版前补贴的音像电子选题,选题策划、编辑工作须完成50%以上且须确保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出版;申请出版后奖励的出版物,需符合2018年项目申报奖励条件。

四、基金不予资助情形

(一)思想艺术品质不高;

(二)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申报主体因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等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五)获得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扶持后,存在违反基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六)经理事会审议认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申报时间

广播影视项目:

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新闻出版项目:

新闻报刊出版项目申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

优秀图书选题项目申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

优秀数字出版项目申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

(二)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

电影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611室,联系电话:85012280

广播电视类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1113室,联系电话:85012213

网络视听节目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702室,联系电话:85012223

新闻报刊及新媒体作品: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310室,联系电话:64081719

图书选题出版: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404室,联系电话:64081996、64081404

数字出版物: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409室,联系电话:64081413、64081316、64081409

(三)注意事项

申报主体应如实填写信息,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基金支持,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申报材料、资助标准、拨付方式(详见附表)

纸质文件一式五份,以普通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加盖公章和骑缝章,附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需保持一致,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图像清晰。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请务必将所填材料电子版及作品拷贝至U盘一同报送,每部参评作品要对应填写一个版权承诺书。

七、项目评审安排与工作流程

(一)资格认定(初评)

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资格认定工作和项目汇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专家评审(复评)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对电影作品和广播电视类作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组织专家评审;对网络视听、新闻报刊及新媒体出版作品、优秀图书选题出版作品、数字出版物集中组织一次评审。

(三)理事会审议(终评)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后,提交基金理事会审议。

(四)公示

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决议,将对拟扶持项目进行筛重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开展项目筛重、协议书等准备工作。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回复。

公示结束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拟扶持项目清单提请理事会审议并上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批准。

(五)签约实施

1.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奖励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至指定账号。

2.申报项目获得资助后,申报主体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要求,积极参加本市公益性文化活动。

(六)项目验收与监督

1.2018年度扶持项目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项验收。如不可抗力确需延期完成,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2.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按照《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计验收。申报主体作为责任方应自觉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各级组织的绩效、审计、延伸审计和监督。

3.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可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全部资助费用。

4.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未获得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同意而擅自调整,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约定明显不符的;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或者存在违反《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的行为;

(4)申报主体擅自将注册地迁往外地的;

(5)申报主体拒不配合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绩效审计监督等工作,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八、其他

(一)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拥有该作品党委政府类文艺评奖(如“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华表奖以及文化部的文学艺术评奖等)的独家报奖权。

(二)获得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在作品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资助项目”。

(三)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四)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基金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64081238、64081162)

五、《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优秀数字出版物项目2018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日

主要内容:扶持对象包括网络出版物(主要包括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网络游戏以及其他网络出版物形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项目扶持方式分为出版前补贴和出版后奖励两种形式。

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7月13日16:00前。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关于2018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详见http://xwgdj.beijing.gov.cn/“通知公告”)已经发布。根据《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章程(试行)》规定,结合北京数字出版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优秀数字出版物项目2018年申报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本通知中所称数字出版物,主要包括:网络出版物(主要包括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网络游戏以及其他网络出版物形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一、申报时间

本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16:00前。

二、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北京地区具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和网络出版服务出版许可资质的单位,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申报网络文学类项目的单位,需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三、扶持对象

1.优秀网络出版物,主要包括年度优秀主题网络出版物、网络文学、网络动漫和网络游戏以及其他网络出版物形态。

2.优秀音像制品,主要包括年度优秀音像选题和已出版的音像制品。

3.优秀电子出版物,主要包括年度优秀电子出版物选题和已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四、扶持重点

重点扶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莫比斯奖等国内外主要出版奖励的项目;列入国家和北京市重点、重大题材等主题出版规划以及其他优秀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选题的项目。优先考虑入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选题目录项目和北京市确定的数字出版物重点项目以及其他优秀数字出版物。

五、扶持方式

项目扶持方式分为出版前补贴和出版后奖励两种形式。各种类型扶持项目的金额和数量,由2018年批复的基金规模和申报项目的质量确定。

出版前补贴,只针对2018年内能够完成出版的重点优秀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选题项目扶持。

出版后奖励,只针对2017年度已出版的重点优秀数字出版物扶持。

六、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优秀数字出版物项目申报表》。

2.书面承诺书(含全国奖项独家申报权,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纪录、版权保护等内容)。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专项资金支持出版物样品或项目产品(只针对申报出版后奖励项目)。

5.出版进度计划(只针对申报出版前补贴项目)。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上述纸质文件一式五份,以普通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装,加盖公章和骑缝章,附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U盘)。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需保持一致,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图像清晰。

七、申报地址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数字出版处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412室

联系人:湛伍良 联系电话:64081413

项目评审安排和工作流程等其他有关要求,请查阅《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关于2018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4月2日

六、《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2月

主要内容: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条件的“文创”人才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其中包括:(1)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高级管理人才;(2)符合条件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人才;(3)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著名编剧、导演等人才。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

(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

(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 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 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 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 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 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 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七、《2018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7日

主要内容: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进行说明,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

申报时间: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办理,分别为4月27日、6月29日、8月27日、10月10日

各区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7日、6月29日、8月27日、10月10日。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注册填报认定信息,并上传知识产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递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

三、材料受理

各区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受理部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四、名称变更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创业大厦(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A座一层受理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联系电话:64874561)。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名称变更申请书面材料: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

2.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年报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五(二)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资格有效期内企业高度重视,按要求于2018年5月28日前及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年报。

六、其他事项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依照市科委网站“互动平台-热点问题”栏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注册企业如何找回密码》(http://www.bjkw.gov.cn/art/2017/4/10/art_105_185.html)办理找回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八、《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6日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文艺创作资助项目、基金会一般资助项目、各专项基金资助项目。

截止时间:4月24日-26日(根据申报项目略有不同)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申报,并由基金会组织专家评审、实施资助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估。

  为支持文艺院团改革、推动文艺人才培养和鼓励优秀著作出版,基金会设有相应的专项基金:上海文艺人才基金、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上海戏曲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各专项基金对相关项目和相关单位接受资助申报。

  现将2018年度第一期项目资助工作的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和资助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努力创作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时代、伟大国家、伟大民族的优秀作品,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积极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项目资助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表达人民的心愿、心情、心声,努力创作更多在人民中能传之久远的精品力作。

重大文艺创作资助项目

  1、文学

  资助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长篇诗歌、中短篇小说集、散文集、诗歌集(含中华诗词集);资助针对当代文学创作以及有关文艺思潮、创作现象的文艺评论文集。

  2、电视剧和广播剧

  资助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广播剧的剧本创作,以及重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广播剧的制作和对外交流播出。

  3、舞台艺术

  资助戏剧、戏曲、曲艺等舞台剧各艺术门类的剧本创作;资助音乐、舞蹈、歌曲的创作;资助相关各艺术门类作品的制作和演出;资助舞台剧的“走出去”和省、市、自治区之间的交流演出。

  4、美术

  资助雕塑、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粉)画、漫画、书法以及综合材质美术作品的大型或主题性创作。

  5、文艺作品对外翻译推介

  资助优秀文艺作品“走出去”,包括文学(含网络文学)、舞台剧、电视剧、舞台艺术片及文艺性纪录片(包括上述文艺样式的剧本)的翻译推介,以及文学、舞台艺术、电视剧和美术等方面的对外展示、展览、演出、展映等交流活动。

  6、选题孵化研发

  对反映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现实题材的长篇文学创作项目;对本市文艺院团落实“一团一策”“一团一精品”,为创作“十三五”期间百部文艺精品和参加第十二届中国艺术节而策划的重大创作项目;对美术工作者创作的供国有美术馆、博物馆收藏或参加全国大型美展的大型或主题性美术创作,资助其选题的孵化和研发。资助款项用于对项目的策划论证、主创人员深入生活、素材资料搜集等方面的费用。

  7、信贷扶持

  列入国家重点或本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的电视剧、舞台艺术、动漫制作项目,包括相关各文艺门类的“走出去”项目,均可申报信贷扶持项目(包括贴息资助)。

基金会一般资助项目

  1、文学

  资助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长篇诗歌、中短篇诗歌集(含中华诗词集)、散文集等创作,及针对文艺创作现状和文艺思潮的相关评论文集。

  2、网络文学

  资助由网络文学作家创作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流文化价值的长篇小说、纪实文学、长篇诗歌的创作;资助网站发表优秀中短篇小说、散文、诗歌(含中华诗词)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古典文学等专题版块的推荐传播;资助体现主流文化导向的网络文艺评论;资助相关作品的结集出版和翻译推介;资助对网络文学的评论、推介及相关研究项目;资助传统文学作品数字化出版。

  3、电视剧、广播剧和网络剧

  资助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广播剧和文艺类电视艺术片的剧本创作;资助有主流文化价值观引领作用和网络创新示范意义的网络剧剧本创作,以及优秀的网络剧拍摄制作。

  4、舞台艺术

  资助舞台剧剧本创作和制作演出;资助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等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资助小型剧目、节目的创作演出。

  5、美术文博

  资助雕塑、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粉)画、连环画、书法、摄影、多媒体艺术等门类的大型主题美术创作,及具有较高民族性、公益性、代表性和艺术造诣的美术与文博展览。

  6、文艺评论

  对本市新创的重点和优秀的文学、影视剧、广播剧、舞台剧、美术、网络文艺等文艺创作项目的评论和研讨,加强文艺评论对创作的引领提升和宣传评介,资助由本市文艺单位组织召开,和受本市文艺单位或文化管理部门委托,由协会、院校或相关文艺评论主体组织召开的作品研讨和评论会议(此项目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文艺评论专项基金常年受理)。

  7、人才培训

  为培养文艺领域紧缺人才,促进创作人才成长,资助文学、舞台艺术、影视、网络文艺等相关领域,旨在提高文艺创作人员和中青年演员的思想文化素质、专业技艺等培训项目 (此项目不包括电影人才的培养,电影人才的相关项目由“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相关申报工作拟在今年下半年启动) 。

  8、青年编剧

  资助青年编剧(45周岁以下)计划创作的舞台剧、电视剧和广播剧的选题孵化研发;资助青年编剧(45周岁以下)的舞台剧、电视剧和广播剧的剧本创作;配套资助由本市文化生产制作单位对已获得青年编剧扶持项目资助的舞台剧的制作演出和电视剧、广播剧的拍摄制作(注:从今年起,青年电影编剧项目将纳入“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9、文化活动

  资助文学、影视、舞台艺术、美术、网络文艺等艺术门类相关的作品参加重大文艺赛事(须列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赛事名单)、重大文化节庆,以及文化交流、文化“走出去”、文化“引进”、展映展演等相关活动。

  10、信贷扶持

  凡申报基金会电视剧、网络剧、舞台艺术、美术展览和相关文艺门类的“走出去”项目资助的,不论是国有、民营还是多种所有制的项目申报单位,凡有信贷需求的,均可申请信贷扶持。

(上述各项目的具体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额度、申报要求等均详见基金会各艺术门类的资助实施细则,有关细则通过基金会网站公布。)

各专项基金资助项目

  1、上海文艺人才基金

  资助本市文艺领域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人才学习培训和成果展示项目。具体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额度、申报要求等详见《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资助实施办法》,由基金会网站发布(注:上海文艺人才基金项目资助申报每年一次)。

  2、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

  资助该中心暨所属院团和剧场的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及相关活动的一般项目,有关院团和剧场根据该专项基金规定要求申报。

  3、上海戏曲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

  资助该中心暨所属院团和剧场的舞台艺术创作、传承推广及相关活动的一般项目,有关院团和剧场根据该专项基金规定要求申报。

  上述两个艺术中心所属单位的重大创作项目和选题孵化项目通过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申报。项目入选后,除基金会给予重大项目资助外,有关专项基金还将按一定的比例酌情给予资助配比资金,以加大对重大项目的扶持力度。

  4、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

该项目资助申报从今年起改为每年一次,安排在下半年度实施。

具体申报事项

  1、申报主体资质

  (1)凡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并符合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和各艺术门类相关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均可申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

  (2)凡上海注册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均可申报上海文艺人才基金项目;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和戏曲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只接受中心及所属院团和剧场的项目资助申报。

  (3)项目申报必须由项目实施方自行向基金会履行申报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委托或代理申报。

  2、申报时间

  (1)重大项目申报时间:网上申报即日起至4月24日截止,并请于4月27日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基金会一般项目申报时间:网上申报即日起至4月26日截止,并请于5月3日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3)各专项基金项目申报时间:网上申报即日起至4月26日截止,并请于5月3日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3、申报流程

  (1)在线填写申报信息:申报方请登录基金会网站(www.shcdf.org),在网站首页注册申报者信息,在线填写相应的《2018年第一期项目资助申报表》,并上传申报者身份证明及项目相关附件材料 (网上申报截止日的下午5:30申报系统关闭)。

  (2)提交后台审核材料:各受理点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核查。

  (3)提交书面材料:申报者须于截止时间前,由专人将材料送交申报受理点(谢绝快递和邮寄)。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高安路1号图安客房中心107室 电话:24022230、64450154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地址:番禺路396号2楼评审办公室

  电话:62818587、62815037-296/304/312/313/315/316/550/553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

  地址:高安路17号  电话:24022190、24022325

  ◎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

  地址:人民大道300号上海大剧院(C2入口)216室艺术发展部

  电话:63868686-2105

  ◎上海戏曲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

  地址:康定路211号艺海大厦1603室  电话:64376722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就项目资助工作答申报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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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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